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上海考区原考试制度补充报名公告(老制度)
2009年起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执行新的考试制度,本年度为新老考试制度过渡期。根据《财政部关于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09]22号)的文件精神,凡已取得2005年至2008年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及在2009年3月23日前已经获准免试或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参加原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新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根据4月23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补充通知,凡满足财办[2009]22号文相关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考生,因故未能如期办理原考试制度下的报名手续者,准予办理补充报名手续。
    现将上海考区办理原考试制度补充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2009年3月23日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具有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二、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一)本市考生
    1、报名时间: 5月7日—5月9日(节假日照常),上午9:0 0—11:30,下午1:00—4:00。
    2、报名地点: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定西路服务部。咨询电话:62403802、62403902。
    3、报名办法:本市考生带IC卡报名;外省市考生除带IC卡外还须交1张一寸近期白底照片。
    4、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门55元。
    5、如考生参加培训另交1 张照片。
    6、填写《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信息表——老制度》(附表1);并到现场领取一只信封,填写邮寄成绩单地址。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籍考生
    1.报名时间:、5月7日—5月9日,下午1:00-4:00(节假日照常)。
    2.报名地点: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定西路服务部。咨询电话:62403802、62403902。
    3.报名办法:报名时请提交如下材料:
    (1)2005-2008年有效合格成绩凭证,或免试与豁免凭证;
    (2)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4、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门55元。
    5、填写《注册会计师考试境外考生报名信息表——老制度》(附表2);并到现场领取一只信封,填写邮寄成绩单地址。
    6、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但不得代理非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报名。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五、考试具体时间安排
    2009年8月28日  下午2:00—5:00    审  计
    2009年8月29日  上午9:00—11:30   税  法
    下午2:00—5:30    会  计
    2009年8月30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六、领取准考证时间、地址
    1、本市考生
    8月21——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双休日照常),凭报名凭证到定西路1118号领取。
    2、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籍考生
    8月17——23日下午1:00—4:00(双休日照常),凭身份证明到定西路1118号领取。
    七、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1、考试辅导教材沿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辑出版新版《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考试辅导教材和法规汇编。
    2、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八、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1、应考人员有效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并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2、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3、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将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4、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可向地方考办领取。
    5、在领取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九、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1、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
    2、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政策解读
    1、2009年参加原考试制度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但本年度未能取得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从2006年度至2009年度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于2010年转换为新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合格成绩。在新考试制度下,以转换方式取得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到2013年。
    2、2009年参加新考试制度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从2005年度至2008年度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于2009年自动转换为新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后,以转换方式取得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到2013年。
    3、2009年3月23日前,凡已获准免试或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其免试或豁免的考试科目,比照上述第1条或第2条转换。
    十一、考试信息渠道
    1、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定西路服务部:定西路1118号2楼
常年办理CPA考试、CPA考前培训、成绩核查登记、单科成绩换发全科合格证等事务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咨询电话:  62403802、62403902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www.cicpa.org.cn
    3、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www.shcpa.org.cn
    4、上海市财政税务局:    www.csj.sh.gov.cn
    5、查分声讯电话:16862265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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